哪些情况是不能行使代位权的
杭州钱塘律师
2025-04-26
按照法律规定,下述情形无法行使代位权:其一,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,像基于扶养、抚养、赡养、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,以及劳动报酬、退休金、养老金、抚恤金、安置费、人寿保险、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。其二,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合法或无效,例如存在违法合同关系等。其三,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人身专属性,比如基于特定信任关系产生的债权等。其四,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,但债务人债务未到期,或者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,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。总之,唯有符合法定条件,债权人才可依法行使代位权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根据法律规定,存在一些情况是不能行使代位权的。首先,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行使代位权,像基于扶养、抚养、赡养、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,还有劳动报酬、退休金、养老金、抚恤金、安置费、人寿保险、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。其次,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合法或无效,比如有违法的合同关系,这种情况下也不能行使代位权。再者,当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人身专属性,例如基于特定信任关系产生的债权,同样不能行使代位权。另外,要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,但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,或者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,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。总之,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行。只有满足这些条件,债权人才能依法去行使代位权,否则可能无法通过代位权来维护自身权益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法律规定了一些不能行使代位权的情况。首先,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行,像基于扶养、抚养、赡养、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,还有劳动报酬、退休金、养老金、抚恤金、安置费、人寿保险、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。其次,要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合法或无效,比如有违法的合同关系,那就不能行使代位权。再者,若二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人身专属性,像基于特定信任关系产生的债权,也不行。另外,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,但债务人债务未到期,或者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时,债权人同样不能行使代位权。所以说,只有满足法定条件,债权人才能够依法行使代位权。简单来讲,不是随便什么情况下债权人都能行使代位权的,得符合规定才行,不然就会出问题,影响法律的公平和正常秩序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依据法律规定,存在以下情形时不能行使代位权:
其一,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。例如,基于扶养、抚养、赡养、继承关系所产生的给付请求权,以及劳动报酬、退休金、养老金、抚恤金、安置费、人寿保险、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。这些权利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,与债务人紧密相连,不可代位行使。
其二,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合法或无效,像存在违法的合同关系等情况,此时不能行使代位权。因为不合法或无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。
其三,当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人身专属性时,比如基于特定信任关系产生的债权,也不能行使代位权。
其四,倘若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,但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,或者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,债权人同样不能行使代位权。
总之,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符合法定条件,只有如此,才能依法行使该权利,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按照法律规定,有几种情况不能行使代位权。首先,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行,像基于扶养、抚养、赡养、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,还有劳动报酬、退休金、养老金、抚恤金、安置费、人寿保险、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这些权利。其次,要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合法或无效,比如有违法的合同关系,那就不能行使。再者,若两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人身专属性,像基于特定信任关系产生的债权,也不行。另外,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,但债务人债务未到期,或者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,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。总之,只有满足法定条件,债权人才能够依法行使代位权。
其一,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。例如,基于扶养、抚养、赡养、继承关系所产生的给付请求权,以及劳动报酬、退休金、养老金、抚恤金、安置费、人寿保险、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。这些权利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,与债务人紧密相连,不可代位行使。
其二,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合法或无效,像存在违法的合同关系等情况,此时不能行使代位权。因为不合法或无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。
其三,当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人身专属性时,比如基于特定信任关系产生的债权,也不能行使代位权。
其四,倘若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,但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,或者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,债权人同样不能行使代位权。
总之,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符合法定条件,只有如此,才能依法行使该权利,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按照法律规定,有几种情况不能行使代位权。首先,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行,像基于扶养、抚养、赡养、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,还有劳动报酬、退休金、养老金、抚恤金、安置费、人寿保险、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这些权利。其次,要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合法或无效,比如有违法的合同关系,那就不能行使。再者,若两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人身专属性,像基于特定信任关系产生的债权,也不行。另外,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,但债务人债务未到期,或者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,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。总之,只有满足法定条件,债权人才能够依法行使代位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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